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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归来| 谁在三年后还在替死者写遗书?

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 2020-08-31

在内蒙古包头,

公安局局长说:“关死了,也不放人。”

法院副院长说:“关死了,该谁担责任谁担。”

看守所副所长说:“关死人,没事。”

配合关押的医院说:“治不了,没治疗方案,不给病历,死了找公安。”


从受关注角度而言,包头王永明案或许已成为当前国内第一大刑案。该案除“三长会”未审先判、专案组警察敲诈王永明几十万(惊天|包头案:扫黑办警察把敲诈对象打成了黑老大)、强硬逮捕(非法拘禁)垂死之人等情形,还有许多惊人之处。比如,让死者在三年后再写遗书,而且不是一份,不是两份,是三份。



承办法官嘴里吐出命案

 

该案的承办法官是包头稀土高新区法院的郝喜喜副院长。近日,他听到王永明的女儿王然在该法院为父喊冤,便对她喊道:“你觉得你爸冤枉,那些告状的人是假的么?都把人逼上吊自杀了!”

 

当时郝副院长刚接手此案不过几日,不可能阅完该案300多本卷宗和100多张光盘,也未开庭审理听取辩方意见,便已经对此案下了结论——王永明不冤,害了那么多“告状的人”,还“把人逼的上吊自杀了”。这是一种典型的先入为主、未审先判。

 

果不其然,他当众承认自己参加了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时由审查起诉机关组织召开的“大小三长联席会议”。在会议上,大小三长们对该案事实认定“达成了统一共识”(突发|包头案再现未审先判铁证)。



郝副院长所称的“逼人上吊自杀”事件,发生于2016年6月,死者康某在包头市昆区的某酒店房间内上吊自杀。当日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两封遗书,刑警及法医到现场,排除凶杀,结案。

 

三年后,包头市部分司法者对死者康某进行回收再利用。为了把包头案包装成大案的样子,硬要让王永明对康某自杀事件担责。相信这不是郝副院长随口一说,而是控方以及与控方已经“达成了统一共识”的审方所主张的关键事件。相信他们在上传下达过程中,在不断地粉饰、包装这起事件。他们的确骗了领导,或许连他们自己都相信了这个谎言。


惊现第三封遗书,却来源蹊跷

 

控方对该命案的核心王牌证据是所谓的康某的第三封遗书。但该遗书的来源蹊跷。

2016年案发时,出警人员在康某自杀现场只发现了两封遗书,一封留给其妻(与妻书)、一封留给其父母(与父母书)。这个当时警方都有存档。但本案中却突然出现了第三封遗书,只有一行字,其核心内容是“我是王永明逼死的”。

 

笔迹鉴定为第三封假遗书保驾护航

 

存档的两份遗书来源于2016年昆区公安分局办理的康某自杀案中的案卷,系自杀现场发现的,我们姑且称之为2016版;本案侦查过程中,为了增加第三封遗书的可信度,东河区公安分局对于第三封遗书做了笔迹鉴定,检材样本是康某的岳母向东河区公安分局提供的两封遗书(系原始遗书的临摹版),我们称之为2019版。

 

2016版与2019版两个版本虽然文字内容完全一致,但稍加辨别就可判断出2016版与2019版的两套遗书在字体、字间距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并非同一份遗书。除了在字体、字间距、排列高度等方面的大量差异,2019年版与2016年版的两套遗书还存在着非常明显的错误,如将“大恩大德”写成了“大恩大惠”,“享 福”写成了“享礻面”


伪证在公、检、法三司顺利过堂

 

上述三份2019版的遗书,分明是有人刻意伪造的。如此拙劣的伪造手法,东河区公安分局的专案组警察,不可能分辨不出来。但侦查机关却采信了该证据。

 

王永明案的前任辩护律师已经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过鉴定2016版和2019版是否一致的申请,但审查起诉机关却不予启动该委托鉴定的程序。

 

在辩护律师已经质疑2019版是伪作之后,稍微有点头脑的人在分析2019版的所谓第三封遗书是否出自康某之手时,都应该提供2016版的遗书作为样本。但他们提供的却是2019版作为样本。使“亡者”归来,重新写了2019年版的三封遗书。

 

郝喜喜副院长参加了“达成统一共识”的联席会之后,至少目前也是认可这三封伪造的遗书的。

 

重点——荒谬的鉴定

 

有了三长联席会的统一共识,该案的鉴定意见当然是不出所料的。我们来看该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

 

1.检材及样本来源不可靠。2019版的遗书,是康某的岳母(本案被害人)提供的,与其他样本一样,无法保证该样本的真实性;检材及样本的保管和送检程序没有任何记录,无法保证同一性和不被污染;甚至有一份样本还有涂改的痕迹。

 

2.用伪造的检材及样本进行鉴定。该问题前文已述,此处不赘,仅推测其造假的过程,即先根据2016版的两份遗书,伪造了两份2019版的遗书,再用相同的笔迹仿制了所谓的第三份遗书。然后用2019版的前两份假遗书作为样本,来证明2019版的第三份遗书为真。看似天衣无缝,实则漏洞百出。

 

3.鉴定程序违法。没有按照《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9-2018)对字迹笔迹类型、书写模式、笔迹特征(是否是非正常笔迹或笔迹特征存疑)进行分析,没有排除检材字迹是为临摹或者仿写的可能性。

 

4.鉴定方法违法。鉴定过程没有写明比对方法,采取了哪些比对方法?是直观比对还是显微比对、测量比对还是重合比对、仪器比对还是软件比对?

 

5.鉴定标准不科学。笔迹特征比对表没有按《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9-2018)对笔迹特征进行标识或进行文字说明,从比对表中肉眼可见检材与样本书写习惯、笔迹特征存在巨大差异,而该鉴定机构却无中生有地得出了“特征方面存在大量符合点”“构成同一认定的依据”的结论。

 

一个非常浅显的常识,临摹、模仿的字体也会“存在大量符合点”。如果按照这种笔迹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只要是仔细临摹的字都能鉴定为同一人书写。因此,不客气地讲,该鉴定机构简直是在不尊重笔迹鉴定这门科学。

 

违反常理的“遗言”

 

1.多此一举。2016版的两份遗书正面,都有大量的空白区域,完全可以再写其他内容;而所谓的第三份遗书,去掉标题、抬头和签名后只有区区一行20字,完全没有必要另写一份或者写到背面去。

 

2.内容反转。遗书之与妻书,并未提到其岳母欠钱的问题,更未提到王永明的名字,整个遗言中表达的都是自己造成的过错和内疚;遗书之与父母书,直接表述为“我欠的钱与王XX(康妻)没有任何关系,全是我一手造成的”,这与所谓的第三份遗书的内容直接矛盾。

 

3.自我否认。康某的岳母王某称:康某出事后,她和女儿(康妻)一起住在王永明提供的房子里。后王永明说他在另一小区有套房子,她觉得合适,就要购买王永明的那套房子,甚至还担心王永明反悔便付了3万元的定金……如果康某真是被王永明逼死的,那他的岳母怎么会从杀婿仇人的手里买房子?康妻怎么会住在杀夫仇人的房子里?

 

4.通风报信。王永明的家属手里持有一份录音,是康的岳母与王永明的通话录音,就在本案案发前不久,康的岳母还对王永明报以极大的关心,让王永明多多注意安全。怎么可能几天后就控告王永明在三年前逼死了她的女婿?

 

假的就是假的,造假者要担责

 

事实只有一个,根本就没有第三份遗书,康某的自杀与王永明没有半点关系。伪造遗书者、采信假证据者,无非是为了给王永明案“配备上”一条人命,让这起假案看起来像是一起大案。

 

据王永明家属介绍,王艳丽曾向王永明说过康某自杀的事情:因康某为其舅舅的借款担保,其舅舅无力还债而跑路,导致债主转向康某要债,致使康某自杀。

 

康某的舅舅是否欠有巨额债务,康某是否提供担保,相信不难查明。但侦查机关不去查、审查起诉机关不过问,只是去组织召开“大小三长联席会议”,在案件起诉至法院前,便跟法院院长“达成了统一共识”。

 

法律不助恶行,任何以法律之名做恶的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些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的人,必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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